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期)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04月12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6号)。涉及我省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的桔子,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对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立案调查。经查,无法确认不合格产品与标称的生产企业有关。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无法确认不合格产品与标称的生产企业有关。 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的桔子,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整改措施: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管理。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4月1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