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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3期)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04月30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山药脆片(孜然味)、山药脆片(番茄味)、山药脆片(麻辣味)

  (一)天门市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脆片(孜然味,生产日期:2018-06-07)、山药脆片(番茄味,生产日期:2018-06-08)、山药脆片(麻辣味,生产日期:2018-06-08),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天门市天鑫米业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毅都永誉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桔子

  (一)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学东路店销售的来自北京毅都永誉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桔子(购进日期:2018-08-17),丙溴磷项目不合格规定。

  (二)经查,北京毅都永誉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另查该公司未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9〕100007】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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